常大〔2019〕21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和《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教助〔2019〕1號)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是指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學生,以及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學校對提出申請國家教育資助的學生,按統一的工作程序和認定分析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學校分配資助名額和安排資助資金的主要依據,作為學校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主要參考因素。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學校負責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具體落實提前告知、組織學生或監護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工作,向上級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學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建立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
第八條 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和職責。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工作處助學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院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應從主要學生干部、宿舍舍長、普通同學等不同群體中產生,人數視年級(專業或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專業或班級)總人數的20%。認定機構人員名單應在學校相應范圍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依據和等級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學生屬于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孤兒、困境兒童、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聯認定的殘疾人及殘疾人子女、工會組織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
(二)學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
(三)學生戶籍所在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所在地的物價水平和學校收費標準。
(四)學生家庭收入和資產、負債狀況。
(五)學生家庭贍養老人和撫養其他就學子女等負擔情況,勞動力文化和職業、收入情況,家庭成員健康狀況。
(六)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合理性。
(七)學生本人健康狀況等。
第十條 認定等級。
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或殘疾等級,設置特別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三級。
特別困難(等級C),主要指學生及其家庭沒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較困難(等級B),指學生及其家庭僅能提供其在校期間部分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國家資助政策補充。
一般困難(等級A),指學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在新學年開學30個工作日內,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工作處助學管理中心、學院認定工作組、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學校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申請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放《申請表》,同時做好大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2.學生申請。學生自愿如實填寫《申請表》,并提出認定申請。學生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下列三種情況可附相關證明材料:①屬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困境兒童、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疾人及殘疾人子女、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學段經學校認定并獲得國家教育資助的學生;③在該學段就讀期間已經學校認定并獲得國家教育資助,再次申請的學生。
3.學校認定及公示。①新學年開學時,年級(專業或班級)學生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回收學生填寫的《申請表》,結合認定依據,初步提出本年級(專業或班級)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②學院認定工作組負責匯總審核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提出的學生名單,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等級,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結束及時去除信息。公示期間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學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助學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助學管理中心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做出調整。公示無異議后報學生工作處助學管理中心核準。③學生工作處助學管理中心負責核準和匯總各學院學生名單,提出全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申請表》的核實除參考相關證明材料外,還可采取家訪、個別談話、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進行核實。認定過程中應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4.建檔備案。學生工作處助學管理中心負責將最后確定的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建立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學生處備案后,學院將蓋好章的學生《申請表》、會議記錄、評議記錄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歸檔。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有效期為一學年。新學年開始,學校重新組織學生申請并開展認定工作。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1.學生或監護人未提出或未按規定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
2.學生或監護人提供相關資料不真實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學院按學校要求學嚴格執行提前告知、組織學生或監護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工作流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范。
學院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在學生申報到最終材料的歸檔建檔過程中,各環節所涉部門和經辦人要規范管理學生個人信息的導出、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規定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范圍,杜絕學生個人信息外泄。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的學生或監護人,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如發現并核實學生或監護人存在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行為的,不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獲得資助的要取消相關資助,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根據《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報送同級信用管理機構。
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重新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調整其困難等級。
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并提出申請,學校應評估該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確定困難等級。
第六章 認定管理
第十六條 認定結果將作為學校評定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學費減免(緩交)、社會獎助學金、勤工助學等資助方式的重要依據。學院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信息、受資助情況、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等情況實施數據管理,并在學年末報送學生工作處助學管理中心。
第十七條 學校和學院原則上每學年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
第十八條 學院應對經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及學習狀況進行跟蹤管理,并采取相應的資助措施,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的學習和生活水平,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九條 學院要對所有資助項目和名額進行合理使用,堅持保障性資助與激勵性資助相結合、重點資助與全面資助相結合,切實有效地幫助每一位符合資助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保證資助的公平、公正、公開和有效性。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常州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常大〔2017〕9號 )同時廢止。